4.1.5 對灰土地基、砂和砂石地基、土工合成材料地基、粉煤灰地基、強夯地基、注漿地基、預壓地基,其竣工后的結(jié)果(地基強度或承載力)必須達到設(shè)計要求的標準。檢驗數(shù)量,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,1000m2以上工程,每100m2至少應有1點,3000m2以上工程,每300m2至少應有1點。每一獨立基礎(chǔ)下至少應有1點,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。
4.1.6 對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、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、砂樁地基、振沖樁復合地基、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,其承載力檢驗,數(shù)量為總數(shù)的0.5%~1%,但不應少于3處。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,數(shù)量為總數(shù)的0.5%~1%,但不應少于3根。
4.1.7 除本規(guī)范第4.1.5、4.1.6條指定的主控項目外,其他主控項目及一般項目可隨意抽查,但復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攪拌樁、高壓噴射注漿樁、振沖樁、土和灰土擠密樁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及夯實水泥土樁至少應抽查2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