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項目負責人(項目經(jīng)理)組織編制,可根據(jù)需要分階段編制和審批;
2、施工組織總設計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(集團總工)審批;
3、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(分公司總工)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;
4、施工方案(措施)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(項目部技術經(jīng)理)審批,報公司技術中心備案;
5、重點、難點分部(分項) 工程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(技術中心)組織相關專家評審,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(分公司總工)批準;
6、由專業(yè)承包單位施工的分部(分項)工程或?qū)m椆こ痰氖┕し桨?,應由專業(yè)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(總工)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;有總承包單位時,應由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(總工)核準備案;
7、
規(guī)模較大的分部(分項)工程和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
按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編制和審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