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,我們來說一說簽字這個問題。有人說總包不簽字就不用承擔責任,還有人說總包和分包都應該在施工單位檢查結果一欄簽字。那分包單位做的檢驗批表格需要總包單位簽字嗎?按照《建筑法》的規(guī)定,工程的承包方式分為施工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,施工總承包是指建筑工程發(fā)包方將施工任務(一般指土建部分)發(fā)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。根據(jù)《建筑法》規(guī)定: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,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(lián)合共同承包,工程總承包(EPC)是指公司受業(yè)主委托,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。以上兩種模式的總承包方與業(yè)主方的法律關系是通過合同約定的,分包方與總承包方的法律關系也是通過合同約定的,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工程質量需要承擔連帶責任。以下是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技術標準對連帶責任的規(guī)定: 1.《建筑法》第29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;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??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。 第55條規(guī)定: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,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,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,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。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。 2.《招標投標法》第48條規(guī)定: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(jīng)招標人同意,可以...閱讀全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