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地基與基礎】 高壓旋噴注漿復合地基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

高壓旋噴注漿復合地基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范例



高壓旋噴注漿復合地基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說明

4  地基工程
4.1  一般規(guī)定
4.1.1  地基工程的質量驗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間歇期后進行,間歇期應符合國家現(xiàn)行標準的有關規(guī)定和設計要求。
4.1.2  平板靜載試驗采用的壓板尺寸應按設計或有關標準確定。素土和灰土地基、砂和砂石地基、土工合成材料地基、粉煤灰地基、注漿地基、預壓地基的靜載試驗的壓板面積不宜小于1.0㎡;強夯地基靜載試驗的壓板面積不宜小于2.0㎡。復合地基靜載試驗的壓板尺寸應根據(jù)設計置換率計算確定。
4.1.3  地基承載力檢驗時,靜載試驗最大加載量不應小于設計要求的承載力特征值的2倍。
4.1.4  素土和灰土地基、砂和砂石地基、土工合成材料地基、粉煤灰地基、強夯地基、注漿地基、預壓地基的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。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數(shù)量每300㎡不應少于1點,超過3000㎡部分每500㎡不應少于1點。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。
4.1.5  砂石樁、高壓噴射注漿樁、水泥土攪拌樁、土和灰土擠密樁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、夯實水泥土樁等復合地基的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。復合地基承載力的檢驗數(shù)量不應少于總樁數(shù)的0.5%,且不應少于3點。有單樁承載力或樁身強度檢驗要求時,檢驗數(shù)量不應少于總樁數(shù)的0.5%,且不應少于3根。
4.1.6  除本標準第4.1.4條和第4.1.5條指定的項目外,其他項目可按檢驗批抽樣。復合地基中增強體的檢驗數(shù)量不應少于總數(shù)的20%。
 4.10  高壓噴射注漿復合地基
4.10.1 施工前應檢驗水泥、外摻劑等的質量,樁位,漿液配比,高壓噴射設備的性能等,并應對壓力表、流量表進行檢定或校準。
4.10.2  施工中應檢查壓力、水泥漿量、提升速度、旋轉速度等施工參數(shù)及施工程序。
4.10.3  施工結束后,應檢驗樁體的強度和平均直徑,以及單樁與復合地基的承載力等。
4.10.4  高壓噴射注漿復合地基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.10.4的規(guī)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