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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yong
這個說法已是錯誤的,按文章上所說第二條劃分方法的意思是不上不下,可以劃分為基礎以可以劃分為主體,其中把與土直接接著的劃分基礎,那地下室外墻就是基礎,把內(nèi)部柱、梁板都劃分主體,這個地下室同空間構件被劃為了兩個分部這個就有點可笑了,所以這種理論劃分是行不通的。所以不同意這種說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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